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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價居高不下,不少人只能選擇租屋,但惡房東、租霸房客的租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,消保處今天表示,針對擔保金返還金額、房屋修繕等過去常見的房屋租賃主要爭議類型,已審議通過的「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都有明確規範,二個月內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,即可上路。未來若有違約情形者,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,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。

消保處處長劉清芳指出,2014年二名香港女學生持假證件向房東承租套房,將垃圾堆的跟小山一樣,把屋子搞得像廢墟,以及2015年張姓惡房東巧立名目向房客收取各項費用,並大動作提告66名房客,多位受害房客甚至組自救會討公道一事,都曾在喧騰一時,目前也仍在司法程序中。

為健全租屋市場秩序,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,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的租屋消費糾紛,消保處今天公布「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。

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,現行已簽定的租賃契約若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,屆時仍將視為「無效條款」,建議房東、房客近期可重新簽約,避免後續困擾,亦可以個案方式向消保官申訴。

陳星宏指出,此次修正重點包括:房東所收的擔保金(押金)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,且擔保金(押金)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,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。此外,也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、電費的單價(例如:每度_元),及相關費用,並可以勾選方式明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。

除此之外,相關新規定還有:主要負責修繕人為房東,但是損壞可歸責於房客所造成時,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。以及違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,同時也明定定型化契約「不得約定」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、「不得約定」房客不得遷入戶籍,以及「不得約定」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,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或文字。

同時,劉清芳也再次提醒房客,若租約有兩頁以上,宜蓋上騎縫章,避免被抽換;簽約過程中,可使用拍照、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;並建議可以劃撥、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,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,舉證困難。若遇有租約內容與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未合部分,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2016-05-23  經濟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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